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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杨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7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杨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杨倩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7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倩倩,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杨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娟娟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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