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7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倩倩,女,汉族,1989年10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杨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谢利党 审判员 余观贵 审判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卢娟娟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