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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阳木材市场新世纪装饰材料商行、嘉兴汇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9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阳木材市场新世纪装饰材料商行、嘉兴汇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木材市场新世纪装饰材料商行;嘉兴汇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93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富阳木材市场新世纪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201号(木材综合市场内)。

经营者:徐小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列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汇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横泾村1幢。

法定代表人:王建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章,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振华,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木材市场新世纪装饰材料商行、嘉兴汇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一个月的庭外和解期,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4月15日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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