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140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兴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成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兴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