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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弟、何大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5刑初1691号
案件名称何弟、何大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弟;何大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169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弟,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1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雷州市*****************,2018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星恒、孟红军,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何大伟,男,1995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1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雷州市*****************,2018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1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弟、何大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进、张英颖出庭支持公诉,何弟、何大伟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何弟与被告人何大伟在其租赁的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出租屋内存放假冒“GUCCI”“BURBERRY”“BALENCIAGA”“CHANEL”“THENORTHFACE”等注册商标的衣服,并予以销售。

其中,何弟负责送货,何大伟负责管理仓库及配货。

2018年12月20日,民警在上述出租屋抓获被告人何弟、何大伟,现场起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牛仔外套1062件、夹克1327件、牛仔裤1308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冲锋衣1317件、格子衫1628件,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牛仔外套512件、蓝色大衣537件,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卫衣1138件,假冒“THENORTHFACE”注册商标的羽绒服519件,及粤Y*****号白色凯迪拉克小汽车1辆、白色IPHONE手机1台、白色魅族PRO-5手机1台,并在广州市越秀区***********服装批发一楼1009档起获送货单14份。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牛仔外套1062件、夹克1327件、牛仔裤1308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冲锋衣1317件、格子衫1628件,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牛仔外套512件,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卫衣1138件,假冒“THENORTHFACE”注册商标的羽绒服519件,共价值118625882元。

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蓝色大衣537件无法核价。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何弟、何大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弟、何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何弟辩称其没有销售行为,只负责配货和送货,对起获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及鉴定价值有异议,其中对于数量虽进货时未作书面记录,但其凭记忆记得具体数量,其中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牛仔外套60件、夹克100件、牛仔裤150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冲锋衣30件、格子衫30件,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牛仔外套300件、蓝色大衣150件,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卫衣200件,假冒“THENORTHFACE”注册商标的羽绒服20件,每件衣服的出货价为30元至40元,另其手机号码是186*****115,起获的单价不是其写的,其不清楚单据上的英文代表什么,有些代表品牌,有些代表衣服上的字母,单据上的数量“1”代表的是一手,即10件。

被告人何大伟辩称其只负责配货和搬货,没有管理仓库,不清楚起获衣服的数量,不知道衣服是假的,没见过起获的相关单据。

被告人何弟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何弟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2.何弟仅是按照案外第三人的指示接货、分货及送货,并不知道起获的衣服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其主观上不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故意;

3.本案指控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价值与实际的数量、销售情况存在巨大差异,按照何弟的回忆,存放的侵权产品大概为1050件,具体应以何弟所述为准;

4.公诉机关以涉案侵权产品的鉴定价值认定销售金额,明显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均价为每件40元左右,依此计算,涉案的金额为42000元,未达到追诉标准。

综上,请求宣告何弟无罪。

被告人何大伟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何大伟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无异议;

2.对起获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存疑,搜查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3.本案鉴定价值过高,根据起获的销售单价,涉案衣服的售价为50元至300元不等,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

4.何大伟如实供述罪行、是从犯、属于犯罪未遂、家属已代为赔偿部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357180号的“”商标的所有人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98321号的“BALENCIAGA”商标的所有人是巴隆夏盖;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102806号的“GUCCI”商标的所有人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733385号的“BURBERRY”商标的所有人是博柏利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68908号的“”商标的所有人是夏内尔有限公司;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服装、衣服、大衣、茄克、牛仔茄克、牛仔裤等,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何弟租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出租屋,用于存放假冒“GUCCI”“BURBERRY”“BALENCIAGA”“”“”等注册商标的衣服,并予以销售。

何弟主要负责仓库的管理及送货,并雇请被告人何大伟配货、搬货。

同年12月20日,民警在上述出租屋抓获被告人何弟、何大伟,现场起获印有“GUCCI”标识的牛仔外套1062件、夹克1327件、牛仔裤1308件,印有“BURBERRY”标识的冲锋衣1317件、格子衫1628件,印有“BALENCIAGA”标识的牛仔外套512件、蓝色大衣537件,印有“”标识的卫衣1138件,印有“”标识的羽绒服519件。

经比对,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二楼起获的衣服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牛仔外套1062件、夹克1327件、牛仔裤1308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冲锋衣1317件、格子衫1628件,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牛仔外套512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卫衣1138件,假冒“”注册商标的羽绒服519件,共价值118625882元;

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蓝色大衣537件无法核价。

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刘杰支付的20万元,并对被告人何弟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单位报案人王巧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我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专员。

2018年12月20日,我们发现在广州火车站站西广场2号楼1009档有销售假冒GUCCI、BURBERRY、BALENCIAGA、CHANEL、THENORTHFACE品牌的商品,追查下去发现商品的出处在佛山市南海区****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住房。

该住房是仓库,粤Y*****、粤S*****是运货的小车。

我们报警后,民警到场。

经现场点算,大约有9000多件的假冒品牌的衣服。

民警现场带回了6人,其中4人是我们之前追查时在广州火车站站西广场见过的。

2018年12月21日,一名自称是刘杰亲属的女子与我们协商赔偿事宜,由刘杰的亲属赔偿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40万元,先付20万元,待该案主要犯案人员取保候审或缓刑后支付尾款20万元。

上海索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已收到了20万元。

北面服饰有限公司已谅解何弟等人本次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经辨认,报案人王巧龙辨认出被告人何弟及刘杰、李文华就是在广州市火车站站西广场2号楼1009档销售假冒衣服的人员,被告人何大伟及何大豪、何大杰是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房被抓获的男子。

2.证人何大杰的证言,内容为:2018年12月20日,警察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检查,并在房间内搜出冒牌衣服。

我于2017年11月到上述出租屋,不知道出租屋是谁租的。

出租屋二楼的仓库是谁的不清楚,老板是谁不清楚,是何弟和何大伟管理的。

我只见过何弟有进货,但从哪里进货就不知道了。

他们送货有三辆小车。

我知道放在二楼的是假冒商品。

何弟会将二楼的衣服送到广州市****附近的一个批发市场,然后会有一名中年男子过来把衣服拉走,售价不清楚。

我和何大豪、李文华做微商卖冒牌衣服,但衣服是从广州市越秀区********拿货的,没有在何弟那里拿货。

3.证人何大豪的证言,内容为:2018年12月20日,警察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三楼检查,搜出衣服。

这些衣服我过来的时候就有了,后来越来越多,不定时就有车拉过来。

我不知道出租屋是谁租的,是何弟叫我过来分租一个房间的。

出租屋是一个仓库,用来放货,由一个我不认识的中年男子管理,但他不在出租屋居住。

我知道仓库里的都是假货,但是谁的不清楚。

衣服送到广州站西路,到了就有很多搬运工帮忙搬货。

我和李文华都是在朋友圈卖假冒品牌衣服的,有时候去广州拿货就会蹭车,顺便帮忙开一下车,到了之后就去周边拿货,不知道衣服具体送到哪个店。

何弟应该是负责配货的,何大伟经常进出仓库,但不知道他负责什么。

4.证人李文华的证言,内容为:我不知道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是谁租的。

出租屋一楼是刘杰摆放设备的,还有一个房间是仓库,二楼整层都是仓库,三楼用于居住。

二楼的仓库内放着冒牌的衣服。

我做微商,衣服是在广州站西附近的档口进货的,不是出租屋仓库内起获的那些。

仓库谁是老板、谁负责送货、谁负责管理我都不清楚。

5.证人刘杰的证言,内容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一楼放衣服和工地工具,二楼放衣服,三楼居住。

衣服是谁的不知道,何弟负责管理仓库。

我有做微商,但衣服是从广州站西路一档口进货的。

老板是谁不知道,谁负责送货不知道。

6.证人游广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由何弟租赁,租赁期为2018年7月29日至12月29日。

经辨认,证人游广基指认了被告人何弟,指认了何大豪、何大杰经常在该出租屋出入。

7.证人游源溪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租赁合同,内容为:广州市越秀区******站西广场站西服装城2号楼一楼1009档的承租人是曾雪英。

8.证人刘华芬(被告人何弟的妻子)的证言,内容为:何弟的电话号码是186*****115,是否有其他号码不清楚。

我不清楚131*****651、157*****746是谁的号码,也不知道157*****746是使用我的姓名开户的。

我不清楚广州市越秀区***********服装城一楼1009档是谁开的,不清楚何弟是否有开服装店卖衣服。

9.证人陈智超的证言,内容为:2018年12月20日,我和民警、打假公司的人员一起到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出租屋,作为见证人协助民警对该出租屋进行搜查。

该出租屋一楼是用来打包衣服的,二楼是放衣服的仓库,三楼是宿舍。

当时民警查获了一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和裤子,并列有清单。

后民警通知了南海公物仓的人员过来现场接收这些衣裤送至公物仓保管。

当时查获了有GUCCI等多个品牌的9000多件衣裤,具体数量记不清了,全部现场移交给了公物仓的人员,由公物仓的人员现场核实签收后装车运走。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起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南海公物仓物品接收清单,内容为:2018年12月20日,民警抓获被告人何弟、何大伟。

民警在群众陈智超等人在场见证下,对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二楼进行搜查,起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和裤子,包括印有“GUCCI”注册商标标识的牛仔外套1062件、夹克1327件、牛仔裤1308件,印有“BURBERRY”注册商标标识的冲锋衣1317件、格子衬衫1628件,印有“BALENCIAGA”注册商标标识的牛仔外套512件、蓝色大衣537件,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卫衣1138件,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羽绒服519件,共计9348件。

民警从被告人何弟处扣押IPhone8手机一台(号码186*****115),从被告人何大伟处扣押魅族PRO-5手机一台(号码130*****837)。

上述9348件假冒注册商标的衣裤在现场由佛山市南海区超盈公物仓管理有限公司人员签收,并运到公物仓保管,进仓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

11.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内容为:①被告人何大伟的手机内存有大量印有标识的衣服、潮服国际外贸的单据、笔记本内页的图片,其中部分衣服的款式与起获的衣服的款式一致。

②何大伟的微信“我的舞蹈风格”好友列表中其中一名好友微信ID为HD976659716,昵称HEdi,电话186*****115(与被告人何弟使用的电话号码一致),何大伟与该用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有大量的发货信息,聊天内容出现“香奈儿”“巴黎世家”“lv”“巴宝莉”“小香双C”“Dior”“纪梵希”等内容,还有“HEdi”向何大伟发送的信息“快递收货看到单,拿去丢了,不要给其他人看”“单丢掉,以后拿了单就丢了,不要拿着单对,有单拍图给我就丢了”等,互相发送的部分图片为“CHANEL”“GUCCI”“LOUISVUITTON”的领标图案。

12.商标注册证、鉴别报告、价格证明等材料,内容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357180号的“”商标的所有人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98321号的“BALENCIAGA”商标的所有人是巴隆夏盖;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102806号的“GUCCI”商标的所有人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G733385号的“BURBERRY”商标的所有人是博柏利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68908号的“”商标的所有人是夏内尔有限公司;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服装、衣服、大衣、茄克、牛仔茄克、牛仔裤等,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鉴定,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均未委托或授权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的当事人生产销售其产品,未授权或许可在起获的衣服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在该处起获的衣服均为假冒产品。

13.价格认定结论书,内容为:经鉴定,起获的假冒“”“BALENCIAGA”“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共8811件,共价值118625882元,另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蓝色大衣537件未能进行价格认定。

14.单据,内容为:潮牌外贸服饰,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服装批发一楼1009档,电话:131*****651,支付宝:157*****764,微信号:131*****651。

单据上反映了相关销售情况。

15.手机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内容为:①号码186*****115的开户人为被告人何弟,该号码与广州市越秀区***********服装批发一楼1009档潮牌外贸服饰单据上的支付宝账号的号码157*****764有多次通话记录。

②号码130*****837的开户人为被告人何大伟,该号码与广州市越秀区***********服装批发一楼1009档潮牌外贸服饰单据上的支付宝账号的号码157*****764及何弟的号码186*****115有多次通话记录。

③号码131*****651的开户人为何弟。

16.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内容为:刘杰与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刘杰愿意就其侵犯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40万元,其中已先行支付了20万元,剩余20万元待其他主要负责人取保、缓刑确认后支付,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已收到了20万元,并对被告人何弟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7.户籍证明。

18.被告人何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8年12月20日16时许,民警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时检查,在房内搜出大量的衣服和裤子(数量大约1万件)。

这些衣服和裤子的品牌包括THENORTHFACE、CHANEL、BURBERRY、GUCCI。

上述出租屋是我租赁的,一楼、二楼作为仓库使用存放大量的衣服和裤子,三楼作为宿舍。

仓库的老板是一个叫“李老板”的男子,他占六成股份,我在这个仓库也有四成股份,我和“李老板”一共合作了约10个月,“李老板”给了我9万元的分红,此外每个月还给我7000元的生活(后又称其与“李老板”之间不是合作,没有分红,“李老板”答应每月给其6000-7000元的工资)。

上述出租屋是专门用来放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和裤子的。

我平时在仓库负责管理、配货和送货;

“李老板”负责找人接货以及销售;

“何伟”是我聘请回来打工的,他负责在仓库里配货,没有固定发工资,只是每月给他1000-2000元;

何大豪、何洁、刘杰、李文华没有和我一起做,也没有在我这里拿货,他们是自己做微商的,只是偶尔帮忙送货到广州市越秀区万通广场卖。

我们一般驾驶粤Y*****号、粤S*****号两辆小汽车送货,有时我负责开车,有时何大豪负责开车。

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和裤子是送到广州市越秀区万通广场进行销售的,少部分通过网购销售。

出租屋内查获的衣服都是“李老板”安排人拉过来存放的,其他情况不清楚。

每次送货的日期、数量我不记得了。

我们没有收货记录、没有账本。

“李老板”只是叫我把衣服送到广州市越秀区*****边,然后由附近帮忙拉货的搬运工过来拉货,他们送去哪里、怎么处理衣服我都不清楚。

出货数量没有统计,每次出货10-30件不等,出货日期、次数也没有登记,售价也不清楚。

民警从出租屋起获的14份广州市越秀区***********服装批发一楼1009档潮牌外贸服饰送货单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该店铺是谁开的。

送货单上的电话号码157*****764是我以前用我妻子刘华芬的名义在湛江开的号码,由我使用,后来给了“李老板”使用,送货单上的另一个号码131*****651是谁的我不知道。

我没有使用过何大伟的手机打电话、上网、上微信和QQ等,我也没有微信号。

“李老板”每次使用的电话号码都是不一样的,我无法找到他,我们也没有微信联系。

经辨认,被告人何弟指认了存放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衣服的地点,指认了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

19.被告人何大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为:2018年12月20日,警察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检查。

上述房屋是何弟租赁的。

2018年7月,何弟让我到上述南西新沿路11号二楼帮忙打包衣服并拿到一楼。

每次打包的数量、品牌都是何弟告诉我的,或者他事先把要打包的衣服从货架上拿下来,然后我再打包。

没有人给我发工资,但何弟说不收我房租,我就顺便帮下忙。

民警在该房屋内查处大概一千件的衣服和裤子。

我不知道这些衣服是什么牌子,有些是G开头的,有些是A开头的,都是用透明的塑料袋单独包装好的。

我不知道这些衣服是谁的,都是货拉拉搬运公司拉过来的,我也不知道是谁寄过来的,平时是何弟收货的,我偶尔帮他收一两次。

我们收发衣服是没有票据的,也没有登记,库存多少不清楚。

我不清楚衣服卖到哪里,进货价和卖出价都不清楚。

衣服是谁的我也不清楚,是何弟管理的。

民警在出租屋内起获的广州市越秀区***********服装批发一楼1009档潮牌外贸服饰的送货单是谁开的我不知道,我也没见过。

上述服装店谁开的我不知道,也没去过。

刘杰、“二”和他的女朋友都是做微商的,但没有在何弟处拿货。

何弟的电话号码是186*****115。

我只有一台手机,已经被民警扣押了。

我的微信号是hedawe1234,关联的是我的手机号130*****837,密码需要接收验证码后再输入,但需要输入我的密码或指纹才看得到验证码。

我手机内大量的有关衣服的照片、送货单照片、截图等我不清楚是谁拍的,但不是我拍的,我也没见过这些照片。

经查看,照片上的衣服有些是我们出租内的款式,有些不是。

我很少上微信、QQ。

何弟有使用我的手机,应该是他上网用的。

何弟没有通过手机信息或微信告诉我要打包什么衣服送货。

我不知道何弟有无其他合伙人。

经辨认,被告人何大伟指认了存放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衣服的地点,指认了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及单据,指认了从其手机内起获的大量印有标识的服装的图片及单据图片,并表示相关图片非由其拍摄,指认了微信昵称为“我的舞蹈风格”为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号。

关于本案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数量问题。

经查,第一,被告人何弟在侦查阶段一直稳定供称不清楚涉案出租屋内存放的衣服的数量,且供称进货由“李老板”负责进货,每次送货的日期、数量不记得了,没有收货记录、没有账本,有被告人何大伟的供述对此予以印证,但何弟在庭审中却能明确供述了起获的假冒各品牌注册商标的衣服的数量,且均为整数,并称其是入货的时候记住了数量,但并未作具体的书面记录。

可见,何弟庭审上关于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数量仅是其主观记忆的数量,且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并不可信,故对何弟关于本案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数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第二,报案人王巧龙的陈述、证人陈智超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视频、南海公物仓物品接收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存放于涉案出租屋的二楼,二楼内共有24个货架,货架及地面上均堆放有大量衣服,民警经搜查、清点,确认在上述出租屋二楼内共起获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9348件,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数量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衣服的货值问题。

经查,第一,民警起获了潮牌外贸服饰单据14张,单据反映了相关服饰的销售情况,但被告人何弟在侦查阶段一直供称不清楚起获的潮牌外贸服饰的单据是怎么回事,庭审中供称单据不是其书写的,不清楚单价上的英文字母代表什么,有些代表品牌有些代表衣服上的字母,被告人何大伟在侦查阶段虽对相关单据进行了指认,但未具体解释单据的内容,而庭审期间供称没见过相关的单据,而上述单据上的款号为字母加中文组合,该款号记录非明确、清晰,无法与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相对应,故无法依据该单据认定本案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实际销售价格。

第二,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上没有标价,本案现有证据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场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价值。

经价格认定,起获的假冒“”“BALENCIAGA”“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共8811件,共价值118625882元,另假冒“BALENCIAGA”注册商标的蓝色大衣537件未能进行价格认定。

上述价格认定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起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货值为118625882元,对何弟的辩解及何弟、何大伟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大伟的主观故意问题。

经查,证人何大杰、何大豪均反映知道涉案出租屋内的衣服为假冒商品或假货,被告人何弟亦供称该出租屋内的衣服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而何大伟在该出租屋内与何弟、何大杰、何大豪等人一起工作或生活,且其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出现了大量的涉案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的名称以及丢掉单据等疑似逃避检查的聊天内容,故何大伟对起获的涉案衣服的品牌是有一定的认识的,从而对相关衣服的合法性应有一定的怀疑,现其辩称不知道起获的衣服是假,明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何弟是否有销售行为的问题。

经查,第一,本案系因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经走访先发现广州火车站站西广场2号楼1009档有销售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行为,经追查后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来源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平稳村南西新沿路11号,后民警到上述11号房屋检查,并抓获本案被告人何弟、何大伟,起获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

第二,证人何大豪、何大杰均反映何弟有将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送至广州,何大伟与微信昵称“HEdi”(使用的手机号码与何弟的号码一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大量的发货信息,而何弟在侦查阶段亦供称11号房屋内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是送至广州或通过网上销售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何弟有销售行为的事实,对何弟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弟、何大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何弟、何大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何大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何弟受雇参与本案,主要负责配货,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注册商标权利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已得到部分赔偿,且对何弟、何大伟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何弟、何大伟从轻处罚。

采纳何大伟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大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共计9348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绮文人民陪审员  陈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柳荷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莫绮彤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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