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芳、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11民初3884号
案件名称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芳、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芳;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411民初3884号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4号B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98206R。

法定代表人:王志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夏璟,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宏,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系被告**之夫。

被告: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金湖路金湖花园B区2栋3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391996D。

法定代表人:胡磊,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与被告**、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的房屋及银行账户。

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夏璟,被告**(仅第一次出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谷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0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0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上海建发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享有第5753433号“玛茜”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第33类)包括:葡萄酒、含酒精果子饮料、含酒精液体、薄荷酒、蒸馏酒饮料、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饮料)、白兰地。

上海建发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发公司)以排他许可方式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并明确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

2019年6月4日,原告经调查取证,发现嘉兴禾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御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取证过程已经公证机构全程公证,涉案侵权商品已依法封存,且产品明确标识被告南谷公司为总经销商,另原告在成都、郑州等多地发现该侵权产品的销售。

原告认为禾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开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虽于2019年6月19日注销,但实际上仍继续在经营,被告**作为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南谷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且生产销售涉及区域极为广泛,侵权性质恶劣,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经营的市场交易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2、3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南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被告南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被告南谷公司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0元。

被告**答辩称:禾御公司于2019年4月注销,原告于2019年6月在我店里买了这两瓶红酒,我店里本来也就只有两瓶这种酒。

我方不清楚是否构成侵权,但是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按两瓶红酒的价值计算不可能有这么多。

我仅是一个零售商,也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只要酒没问题就可以了,这个酒也不是我生产的,我也不知道南谷公司这个企业。

我店2019年5月份才开张,因为有人要卡斯特酒,所以我才从其他地方购买了两瓶,就在6月份被原告购买去了。

因为原告一定要开票据,所有我们开具了两张收据,但其实那个时候禾御公司已经注销,新的个体工商户没批下来,我想着只是证明货从我这购买的,就在收据上盖章了。

被告南谷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建发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9)厦海证民字第5709号公证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转账记录,声明,用以证明原告建发公司获得第5753433号商标的使用许可,商标专用权人上海建发公司声明原告建发公司可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建发公司已提起诉讼的,商标专用权人不再起诉。

被告**质证意见:无意见。

证据二,荣誉证书、奖牌影印件及原告公司官网荣誉宣传资料(电子存证),用以证明“玛茜”商标在红酒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深受相关公众的喜爱,深受行业协会、政府相关部门的肯定。

被告**质证意见:我不知道原告举证的东西知不知名,我根本不了解这个品牌和他们企业本身,我只是因为别人要买才进了两瓶过来。

证据三,(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4924号公证书、收款收据、实物、公证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于2019年6月4日从被告**处购买了两瓶被诉侵权商品的公证保全过程。

被告**质证意见:对公证书无异议,我承认确从我处购买了两瓶。

证据四,(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3237号公证书、(2019)厦海证民字第1100号公证书及实物,用以证明被告南谷公司在其销售的产品中标注“玛茜”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销售区域广泛,销售渠道多样,侵权性质恶劣。

被告**质证意见:与我方无关,但我方认为不侵权,因为这个酒只要不是假的东西。

证据五,禾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视频资料,用以证明禾御公司虽办理了注销登记但仍继续经营的事实。

被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酒确实是我卖的,我盖章只是证明东西是我这卖出去的。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销货清单一份,上有被告南谷公司印章,用以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系从被告南谷公司处进来的。

原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不清楚,即使真实也不能证明被告**仅购进两瓶酒。

原告之所以上门公证取证,就是发现被告**长期销售该类酒。

被告南谷公司未提交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

综上,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9月28日,上海建发实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含酒精果子饮料、含酒精液体、薄荷酒、蒸馏酒精饮料、开胃酒、蒸煮提起物(利口酒和烈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注册有效期经续展为自2009年9月28日至2029年9月27日止。

2013年2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上海建发公司名下。

2016年11月6日,该商标转让至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上海建发公司名下。

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Mr.XavierPIGNELDUPONT(毕杜维)代表公司声明该公司作为涉案商标共同专用权人放弃本案实体权利,不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同意上海建发公司或上海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即原告建发公司作为商标许可使用权人就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2016年7月5日,上海建发公司与原告建发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海建发公司许可原告建发公司使用上述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长期,2017年度许可使用费为70000元/年,2018年度许可使用费为10000元/年。

上海建发公司声明原告建发公司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建发公司已起诉的,上海建发公司不再起诉。

原告建发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3日,注册资本3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王志兵。

原告建发公司、上海建发公司及涉案商标所获荣誉如下:上海建发公司荣膺“2011第二届TOP100评选中国十强进口酒商”称号;

2010年,建发公司荣膺“厦门市商业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称号;

2011年,上海建发公司“玛茜波尔多佳酿”在2011第二届TOP100评选中荣获中国市场最具竞争力进口酒;

2011年,建发公司被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酒类同业公会授予“诚信经营示范企业”;

2011年,建发公司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授予2010年度超800万元以上纳税大户;

2013年,建发公司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授予2012年度超1500万元以上纳税大户;

2015年,建发公司被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糖烟酒周刊杂志社授予“2005-2015中国进口葡萄酒市场杰出品牌运营商”;

2016年,建发公司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授予2015年度超1000万元以上纳税大户;

2016年玛茜美露红葡萄酒获2016年德国MundusVini国际葡萄酒大赛金奖;

2017年,建发公司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授予2016年度超1000万元以上纳税大户;

2018年,建发公司被厦门湖里区人民政府授予2017年度超800万元以上纳税大户;

2018年博思酒庄获品醇客亚洲葡萄酒大奖赛银奖;

2018年玛茜霞多丽白葡萄酒2017获得吉尔伯特&盖拉德葡萄酒指南金奖;

2018年玛茜美露红葡萄酒获得中国环球葡萄酒与烈酒大奖赛金奖;

2018年玛茜嘉贝拉红葡萄酒获得中国环球葡萄酒与烈酒大奖赛银奖;

2018年玛茜获得卡思黛乐20周年“人民选择奖”;

2018年建发公司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可追溯体系认证,获颁《可追溯体系认证证书》。

2019年6月4日,原告建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凝洛来到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涉嫌侵犯第5753433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与郑凝洛来到浙江省嘉兴市,门口标有“有喜庆今世缘中国人的喜酒禾御烟酒茶”字样的一家商店内。

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郑凝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店购买了两瓶红酒,并从该商店当场取得编号为NO5299623的收款收据一张。

公证员助理对该商店店面进行拍照,拍得照片四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和郑凝洛一同将所购商品带回公证处办公室,并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封存。

收款收据原件系郑凝洛现场购买所得,商品封存后由其自行保管。

2019年6月11日,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出具(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4924号公证书。

该次公证保全共支付公证费1620元。

经当庭拆封,(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4924号公证书所附公证保全实物为葡萄酒两瓶,每瓶外包装盒正面中上部标有“卡斯特玛茜美露干红”,葡萄酒瓶身背面标贴标有“南谷城堡·玛茜美露红葡萄酒”,注明“原产国:法国”、“灌装时间:2016年6月28日”、“生产商:M.B.G”、“灌装地址:MisEnBouteilleParM.B.GProduitDeFrance”、“总经销: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卡斯特玛茜美露干红”、“南谷城堡·玛茜美露红葡萄酒”标识,侵害其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专用权。

2019年6月16日,原告建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余鸿来到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对涉嫌侵权商家的标识、现状及消费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6月18日,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与余鸿来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标有“家和副食店”的场所,该场所内悬挂有名称为“高新区家和副食店”的证照。

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余鸿在上述场所取得商品五箱及票据一张。

随后,余鸿将商品及票据交给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泳锋保管。

公证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四张。

同日,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余鸿对上述商品及票据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十三张;

随后,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五箱商品中的其中一箱及票据进行密封并拍照,取得照片二张,密封后交由余鸿保管。

2019年7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3237号公证书。

该次公证保全共支付公证费6500元。

2019年6月24日,原告建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寒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1688网购平台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同日下午,高寒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面前,使用本处电脑操作如下:1、打开桌面“360安全浏览器”,清除上网痕迹后,打开网址为https://detail.1688.com/offer/578884805082.html&idx=0?

spm=a312h.2018_new_sem.dh_002.1.29094a3cQIi9YL&file=578884805082.html&idx=0”,浏览器跳转至显示有“郑州市管城区华盛酒业商行”等字样的网页,使用键盘“PrtScr”键对电脑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将截屏所得图片粘贴至电脑桌面新建的命名为“1”的文件夹中新建的命名为“1”的doc文档;

2、点击“请登录”,跳转到显示有“密码登录”等字样的网页,输入“鹭岛美鱼”及登录密码后点击“登录”,浏览器跳转至显示有“鹭岛美鱼”、“郑州市管城区华盛酒业商行”等字样的网页,点击“企业身份认证”,弹出到显示有“郑州市管城区华盛酒业商行”、“查看工商注册信息→”等字样的网页,点击“查看工商注册信息→”,弹出“工商注册信息该信息于2019年06月18日通过中诚信专业认证”等字样的页面,使用键盘“PrtScr”键对电脑显示页面进行截屏,将截屏所得图片粘贴至上述doc文档,关闭该页面;3、回到步骤2登录后跳转的网页,浏览后将该网页以PDF”的格式保存至上述文件夹;

4、点击“立即订购”,浏览器跳转至显示有“收货地址:”等字样的网页,在“运费”中输入“30”,将该网页以“PDF”的格式保存至上述文件夹;5、点击“提交订单”,浏览器跳转至显示有“1688收银台”等字样的网页,将该网页以“PDF”的格式保存至上述文件夹;

6、点击“去付款”,浏览器跳转至显示有“支付宝|我的收银台”等字样的网页,点击“其他付款方式”,选择“中国建设银行**1347储蓄卡|快捷”的付款方式,将该网页以“PDF”的格式保存至上述文件夹;7、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后,点击“确认付款”,浏览器跳转至显示有“您已成功付款520.00元”等字样的网页,将该网页以“PDF”的格式保存至上述文件夹;8、点击“订单详情”,浏览器跳转至显示有“当前订单状态: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订单号:503562371640800214”等字样的网页,将该网页以“PDF”的格式保存至上述文件夹;9、关闭浏览器,结束操作。

高寒操作结束后,公证员打印上述截取的图片及“PDF”文档,使用“EV录屏”软件对高寒的上述操作过程同步录像,并将录像取得的视频电子文件刻录成光盘。

2019年6月28日下午,高寒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将收到的粘贴有快递单号70215138158356的包裹交给高寒。

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面前,高寒现场对包裹的外包装进行检查,公证员对包裹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三张;

随后高寒打开包裹,对包裹内物品进行察看,公证员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十一张。

之后,高寒对该包裹重新包装,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封存后拍照,拍摄照片二张,封存后的包裹由高寒保管。

封存结束后,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面前,高寒操作本处电脑,使用账号“鹭岛美鱼”及相应密码登录1688网站,对“已买到货品”中显示的订单号为“503562371640800214”订单进行确认收货并打印相关网页。

2019年7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出具(2019)厦海证民字第1100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2019)厦海证民字第1100号公证书所附公证保全实物为葡萄酒六瓶,每瓶外包装盒正面中上部标有“卡斯特玛茜美露干红”,葡萄酒瓶身背面标贴标有“南谷城堡·玛茜美露红葡萄酒”,注明“原产国:法国”、“灌装时间:2018年12月28日”、“生产商:M.B.G”、“灌装地址:MisEnBouteilleParM.B.GProduitDeFrance”、“总经销: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卡斯特玛茜美露干红”、“南谷城堡·玛茜美露红葡萄酒”标识,侵害其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专用权。

被告南谷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4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胡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金湖路金湖花园B区2栋306室,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预包装食品、酒类的销售。

禾御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住所地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茶叶、酒类、奶粉、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等。

2019年6月2日,禾御公司注销公告期满,2019年6月19日经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与上海建发公司系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共同所有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现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放弃本案实体权利,同意上海建发公司或上海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即原告建发公司作为商标许可使用权人就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上海建发公司授权原告建发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被告**辩称其在禾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使用禾御公司公章在收据上盖章仅为证明被诉侵权商品的出处,其本人为实际销售者,结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对该辩称本院予以认可。

(2019)浙嘉誉证民内字第4924号、(2019)厦海证民字第1100号公证书所附实物瓶贴处均标明被告南谷公司为“总经销”,被告**亦提交盖有被告南谷公司印章的销货清单以证明其为上级经销商,则在被告南谷公司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可认定被告南谷公司亦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葡萄酒,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葡萄酒为同种商品。

公证书中所涉数瓶被诉侵权商品外观一致,外包装盒正面均标有“卡斯特玛茜美露干红”标识,其中“美露干红”为红酒种类、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卡斯特”“玛茜”为臆造词,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性使用的特征。

经比对,“玛茜”标识与原告主张的“玛茜”商标文字、读音相同,字形相似,在“玛茜”商标使用于葡萄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卡斯特玛茜美露干红”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该“卡斯特玛茜美露干红”标识与原告“玛茜”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同时,酒瓶背面标贴标有“南谷城堡·玛茜美露红葡萄酒”标识,其中“美露红葡萄酒”为红酒种类,“南谷城堡”为地名,不具有显著性,“玛茜”为臆造词,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性使用的特征。

“玛茜”标识与原告主张的“玛茜”商标文字、读音相同,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误认混淆,故“南谷城堡·玛茜美露红葡萄酒”标识与原告“玛茜”商标亦构成商标近似。

因此,应当认定两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并提交了销售单据,但该单据尚不能认为被告**在取得被诉侵权商品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被告**曾经营的禾御公司包括酒类销售,应当对知名度较高的“玛茜”葡萄酒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如果被告**在销售中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即可发现该商品使用了与原告许可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并知道该商标可能涉嫌侵权,从而采取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扩大。

同时,被告仅提供进货单据,指明供货商,但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向供货方索取其卫生许可证、登记表等证明资格的文书,也未对被诉侵权商品索取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等,则在该情形下,不能认定被告**已尽到商品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故除了停止侵权外,两被告均应就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有以下涉案事实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1.涉案商标知名度;

2.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销售数量、金额;

3.被告南谷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销售规模、销售渠道、销售范围、侵权时间;

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

因此,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0元,被告南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753433号“玛茜”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四、被告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40元,由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25元,由被告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2882元,被告**负担19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卡斯特城堡南谷酒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厦门建发国际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附页)审 判 长  徐辰丽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人民陪审员  毛时新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晓红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