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2736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泰和一街88号。
负责人:陈波,职务不祥。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职务不祥。
被告:江苏润穗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西路(如皋市光华科技园9#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钦炀,职务不祥。
被告:哈尔滨富义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尚志经济开发区(紫杉路南侧、岔怒河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立树,职务不祥。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高新店、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润穗粮油有限公司、哈尔滨富义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