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4779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康,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文康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