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019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雯,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艳琴,女,学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被告:惠州市科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侨镇侨冠面路东面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戴艳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琴、惠州市科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科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科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