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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8刑初22号
案件名称赖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碧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8刑初2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碧和,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3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韬,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成华检公诉刑诉[2019]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碧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跃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赖碧和及其辩护人周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碧和伙同周泽伟(另案处理)、周泽鹏(另案处理)从2016年10月起,在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广场开设了一家名叫“成都信德科技有限公司”(未工商注册)的手机配件批发店铺,并于2018年5月将经营地点及仓储地点搬至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仓库内继续经营,并批发销售和在仓库内存储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苹果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旗下所属注册商标为“OPPO”、“VOOC”、“VIVO”、“HUAWEI”、“iPhone”、“SΛMSUNG”、“MI”等产品用于销售,种类涉及手机充电头、数据线、耳机、充电宝等。

其中,被告人赖碧和系该公司的老板,经营管理公司主要事务,负责支付进货货款和销售账款,其大儿子周泽鹏负责进货和销售业务,小儿子周泽伟负责配货、销售及送货业务。

2018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成华区仓库内现场挡获被告人赖碧和和周泽伟及大量注册商标为“OPPO”、“VOOC”、“VIVO”、“HUAWEI”、“iPhone”、“SΛMSUNG”、“MI”的商品。

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鉴定,查获的带有注册商标为“OPPO”、“VOOC”、“VIVO”、“HUAWEI”、“iPhone”、“SΛMSUNG”、“MI”等77种商标的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正规品牌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1093097元,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38200余元。

经审查核实,被告人赖碧和销售和从其仓库中查获的假冒上述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机配件等电子产品,其销售单价为人民币0.7元至11.5元,正规品牌市场单价为人民币29元至378元,销售单价比正规品牌单价明显低。

从2016年10月起至案发,累计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约人民币5至6万余元。

被告人赖碧和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碧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碧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赖碧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赖碧和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主动退赃,认罪认罚;

被告人系初犯。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碧和与周泽伟(另案处理)、周泽鹏(另案处理)从2016年10月起,在成都市青羊区某广场开设了一家名为“成都信德科技有限公司”(未工商注册)的店铺,主要经营手机配件等产品的批发业务,赖碧和系该公司的负责人,经营管理公司主要事务,负责支付进货货款和销售账款,周泽鹏负责进货和销售业务,周泽伟负责配货和送货业务。

2018年赖碧和等人将公司经营地点及仓储地点搬至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继续经营。

在此期间,被告人赖碧伙同周泽伟、周泽鹏以单价人民币0.7元至11.5元不等的价格(正规品牌市场单价为人民币19元至298元),销售标有“OPPO”注册商标、“VOOC”注册商标、“VIVO”注册商标、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苹果公司注册商标、“SΛMSUNG”注册商标、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充电器、充电宝、充电头、耳机、数据线等产品。

2018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成华区仓库内现场挡获被告人赖碧和及周泽伟,现场查获标有“OPPO”注册商标的各类充电器139个、耳机包装盒400个、手机膜95个、各类耳机1911个、各类型号充电宝266个、充电头542个;

标有“VOOC”注册商标的各类充电器553个、线包9包(每包100条线);

标有“VIVO”注册商标的各类充电器186个、耳机包装盒600个、手机膜110个、各类耳机1198个、各类型号充电宝278个、充电头253个;

标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各类充电器286个、耳机包装盒450个、手机膜54个、各类耳机1078个、各类充电头262个;

标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各类充电器363个、耳机包装盒150个、手机膜8个、各类耳机1231个;

标有“SΛMSUNG”注册商标的各类耳机250个、各类充电器及套装209个、各类型号充电头198个;

标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各类充电器470个、手机膜8个、各类耳机1065个、各类型号充电头476个、数据线81个及台式电脑1台,票据若干,经营账本2本及被告人赖碧和使用的苹果手机1部;

从周泽伟处查获其联系客户使用的苹果手机1部。

上述查获标有相应注册商标的产品,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上述查获的物品均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另查明,至案发,被告人赖碧和等人累计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000余元。

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39800余元。

赖碧和到案后,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予以供认,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赖碧和主动退出赃款40000元,现暂存本院。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

搜查证、搜查笔录;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现场指认笔录、相关指认照片、物证照片;

销售单据、账本复印件;

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管家婆交易系统图片、手机微信截图;

相关单位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材料、鉴定报告、鉴定书、销售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

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照片;

交易材料;

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退赃材料;

涉案人周泽伟、周泽鹏的供述;

证人贾某、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房屋出租合同;

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赖碧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被告人赖碧和的户籍证明及辨认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碧和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赖碧和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赖碧和主动退赃,酌定从轻处罚。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赖碧和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为依法保护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碧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记账本2本、台式电脑1台、票据若干、手机2部予以没收。

三、暂存本院的赃款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被告人赖碧和的违法所得1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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