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62号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经营场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仁爱路。
经营者:周春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
法定代表人:罗锦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菁,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东平,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耀豪,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诉被告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周耀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撤回对被告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周耀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1.5元,由原告浈江区乐倍佳零食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