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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84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842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T。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曼,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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