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845号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新城镇文兴路35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梁紫龙,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仟博含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梓园岗南街1、3、5、9、11、64号首层广州市白云区银元皮具城C49档。
法定代表人:林侠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仟博含皮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新兴县莱东龙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