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844号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80350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官国琴、冯燕婷,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杏飞,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孔杏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