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1574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110111-3137828。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00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秀贞,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邱秀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