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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轩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民初655号
案件名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轩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南京轩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65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轩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柳州东路201号-23。

法定代表人:芮建辉。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轩视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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