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94号 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区华贸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和平路北侧14号,经营者:赵登云。
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冀州区华贸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