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658号申请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1号田衍轩4栋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优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凯滨大厦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2D。
法定代表人:唐华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捷长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草围一路草围第二工业区伟信达工业园C栋2层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A。
法定代表人:廖源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唐华忠,男,汉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被申请人:廖源旺,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被申请人:廖乃翔,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宾阳县,申请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优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长盛实业有限公司、唐华忠、廖源旺、廖乃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优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长盛实业有限公司、唐华忠、廖源旺、廖乃翔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共人民币2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优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长盛实业有限公司、唐华忠、廖源旺、廖乃翔的财产,金额以人民币2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媛媛审判员 骆丽莉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吴思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