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28民初3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向永燕,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恩施市华硒女儿城。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永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其与被告向永燕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