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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向永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28民初3号
案件名称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向永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向永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28民初3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向永燕,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恩施市华硒女儿城。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永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以其与被告向永燕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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