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2号原告:陈美练,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关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东莞市茶山铭杰硅胶制品厂经营者。
原告陈美练与被告关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硅胶卡套(silicomesmartwalletforphone)”]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美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