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1485号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铜梁区欣妍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南路213、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J532X1。
经营者:叶锦秀,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刀片公司”)与被上诉人铜梁区欣妍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福达刀片公司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8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达刀片公司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铜梁区欣妍五金经营部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达刀片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