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50号原告:余笋,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枝,中山市古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雅芝,中山市古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山市古镇秦时月灯饰门市部,个体经营者李某1,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冈东商住综合楼B区首层10卡。
被告:中山市爱好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
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笋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秦时月灯饰门市部、中山市爱好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笋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笋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退回其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