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1441号原告:李鑫,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杨,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明伟,男,汉族,1945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全,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净,协会推荐代理人。
原告李鑫诉被告童明伟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李鑫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