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31号起诉人: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23日,本院收到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子云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源子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莞市欧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航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源子云公司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支架(TOUCH-C)”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判令东欧航公司、黄良建连带赔偿源子云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欧航公司、黄良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权纯根于2014年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手机支架(TOUCH-C)”的外观设计,并于2014年8月13日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18年5月2日权纯根作为出让方,源子云公司作为受让方于2018年6月11日经履行合格的变更手续后,源子云公司变更为专利权人。
其后,专利权人按时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现源子云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对该项专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权利。
源子云公司发现欧航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欧航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如黄良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则应与欧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起诉人提交的起诉状中填写的“被告二黄良建”的主体信息并未具体明确,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粤73民初831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起诉人须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补正黄良建的个人身份信息,并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向起诉人送达,起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材料并坚持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
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起诉人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