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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京口方彬百货商店、张文彬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执51号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京口方彬百货商店、张文彬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1执51号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方彬百货商店、张文彬: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京口方彬百货商店、张文彬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的(2019)苏1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文彬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745元,其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1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31元,余款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现申请执行人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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