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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瓯马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当湖街道尚品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3535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广州瓯马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当湖街道尚品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广州瓯马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当湖街道尚品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353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瓯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克贵。

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尚品服装店,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

经营者:王加良。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瓯马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当湖街道尚品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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