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民初75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火炬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269726。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敏祥,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敏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敏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