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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光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02刑初200号
案件名称泮光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泮光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902刑初2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泮光光,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看守所。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刑四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泮光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智涵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泮光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泮光光雇佣他人在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其租用的江苏某某轨道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内,先后生产了79箱假冒的国缘淡雅白酒、9箱假冒的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白酒、26瓶假冒的待包装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白酒,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47446元。

其中,40箱假冒的国缘淡雅白酒被被告人泮光光以每箱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39箱假冒的国缘淡雅白酒、9箱假冒的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白酒、26瓶假冒的待包装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白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

案发后,被告人泮光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泮光光归案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泮光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泮光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某、朱某、朱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和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光盘等,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光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适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泮光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泮光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泮光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止。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39箱国缘淡雅白酒、9箱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白酒、26瓶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M3白酒,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方飞权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璐书 记 员 邵晓晨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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