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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才武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刑更1341号
案件名称罪犯李才武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才武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刑更1341号罪犯李才武,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苏12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才武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20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0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29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20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3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认为,罪犯李才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才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日。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才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19年11月获得表扬四次,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才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经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才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2020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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