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9民初116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王光焱超市,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西屏路锦兴福园B-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0MA6KYAUW1Q。
经营者:王光焱。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王光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