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14号 原告:周中楠,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忆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路海港大厦1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黄佩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大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中楠与被告温州市忆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中楠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温州市忆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周中楠于2020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中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中楠负担。
原告周中楠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