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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君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521号
案件名称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君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君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21号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骆家村。

法定代表人:米淑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佳兆业香瑞园6C701。

法定代表人:戴曦。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深圳市君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2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6日,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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