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0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
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号(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号D座3楼。
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茵,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3月26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计34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