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7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杰视眼镜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南园南路12号底层。
经营者:缪燕娟。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杰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