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益寿堂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繁荣路与东关路交汇处繁荣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侠,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照,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益寿堂药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连云港益寿堂药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连云港益寿堂药房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益寿堂药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益寿堂药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