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8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沁园小区39号楼银座1-2层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尧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东环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大乌路中段路东建工底商住宅楼2层。
主要负责人:王尧先,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女,198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贝娜贝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后街甲1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占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东环店、北京贝娜贝龙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贝娜贝龙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贝娜贝龙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回对北京贝娜贝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