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152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前海卓越金融中心**楼L7-08。
法定代表人:韩瑞。
被告:东海县硕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加建。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拍拍电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海县硕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2021年1月4日,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