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终3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林市玉州区亚宜饮品店,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新州路71、73号一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5X。
经营者:罗舒婷,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威,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亚宜饮品店(以下简称亚宜饮品店)因与被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9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亚宜饮品店的经营者罗舒婷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店铺现已不经营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亚宜饮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亚宜饮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玉林市玉州区亚宜饮品店已预交),减半收取455元,由玉林市玉州区亚宜饮品店负担。
余下45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