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初855号原告:陈树挺,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旭,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畅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代学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学文,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树挺与被告佛山畅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畅享公司)、被告代学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陈树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畅享公司与代学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树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畅享公司立即停止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制造等侵害陈树挺涉案专利权(专利号为ZL**************)的行为,并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畅享公司赔偿陈树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
3.代学文就畅享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畅享公司与代学文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主要事实和理由:陈树挺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名称为“音响(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8月1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畅享公司在其网店上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价格及产品信息,陈树挺通过网店与其取得联系,陈树挺将样品费转账至畅享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畅享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快递给陈树挺。
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系音响,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图片进行比对,两者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陈树挺公证购买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结合畅享公司在环球资源网及官网上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展示,畅享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畅享公司的经营场所在工业厂区内,在网上宣传其为生产厂家,且经营范围显示其具备生产音响的资质和能力,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畅享公司制造。
畅享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给陈树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代学文是一人公司畅享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承担。
畅享公司答辩称,畅享公司有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陈树挺提出要求样品,畅享公司将之前制造的样品寄送给陈树挺,如果对方满意再行制造,但是寄送样品的行为不构成销售行为。
就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是畅享公司委托他人制造,畅享公司没有持有。
代学文答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畅享公司与代学文的财产相互独立,畅享公司每年都会向税务机关提交财务报表,代学文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7日,陈树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音响(7)”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5年8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下称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1)。
根据专利证书简要说明,专利产品用于一种播放器,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畅享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申请无效宣告,后因畅享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且未参加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通知对畅享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
涉案专利至今仍处于授权状态。
畅享公司是成立于2014年3月24日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代学文,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电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
陈树挺发现畅享公司在www.globalsources.com网址的网店上展示有音响产品的图片,于是联系畅享公司。
陈树挺的代理人在2019年2月19日至同年2月25日通过微信联系畅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学文。
陈树挺的代理人说:“代经理您好,采购音响,打过电话给您。
”代学文发送了产品报价并表示:“这些是现在下单就可以生产的产品报价,另一些还在开模的价格要3月底才可以报。
”陈树挺的代理人问:“可以提供样版吗?
”代学文答:“可以。
”陈树挺的代理人问:“样版费怎么算?
”代学文答:“生产现有产品:报价+运费;
订制产品根据要求另报。
”陈树挺的代理人问:“样版费大货时可退吧?
”代学文答:“可以,但需从免费备品中扣除。
大货有0.5%的成品备品。
”陈树挺的代理人要求提供FB01-D样版1个、FB03、TN01、CK01三款样版各2个。
代学文说:“TN01没有货,其它有。
”陈树挺的代理人询问其他款式的音响有没有货,代学文表示:“这些没开模,只是做过手板。
”2019年2月27日,陈树挺的代理人问:“TN01样版交期时间定了吗?
”代学文答:“硅胶厂还没回复,要么其它先发样品。
”陈树挺的代理人表示:“您先帮我确认下时间,如果不用太久就一起发。
”2019年3月3日,代学文说:“去年做了两批网球,因为那圈白色的不良率高,退了很多货给供应商,现在供应商要改进工艺才肯做,正在改模,估计要半个月。
”陈树挺的代理人表示:“好的,改好后样板一起发吧。
”2019年3月21日,陈树挺支付了2个FB03(单价46元)、2个CK01(单价50元)、2个TN01(单价46元)、1个FB01-D(单价118元)产品的样版费及运费15元。
2019年3月25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员雷达和公证人员李伟的现场监督下,陈树挺的代理人从快递员处取得一个包裹,在公证处将包裹拆封、拍照后,公证人员将包裹重新封存。
上述过程记载于(2019)深证字第42697号公证书中。
陈树挺支付了公证费共800元。
陈树挺就保全证据公证取得的四款产品中的三款向本院提起针对畅享公司、代学文的三宗诉讼,本院分立案号为(2019)粤73民初855号、856号、857号并合并开庭。
陈树挺当庭提供经公证机关封存的包裹一个。
经当庭拆封,内有4款产品,一张收据,收据上有“鑫天成工贸样品费”字样,并盖有畅享公司的财务印章,金额共417元。
陈树挺指示其中的FB03产品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设计见本判决书附图2)。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进行比对,陈树挺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主要区别点在于:1.按钮形状图案设计不同,涉案专利设计的按钮呈长条状,被诉侵权设计的按钮呈圆形;
2.涉案专利设计的插口是上下排列,被诉侵权设计的插口是左右排列;
3.涉案专利设计的扬声孔呈矩形,被诉侵权设计的扬声孔呈圆形。
畅享公司、代学文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近似,除陈树挺所称上述区别点外,还有以下主要区别点:1.涉案专利设计的按钮明显凸起;
被诉侵权设计的按钮没有凸起;
2.涉案专利设计的扬声孔面积小;
被诉侵权设计的扬声孔面积大。
另查明,畅享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交了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对比文件,该文件为申请日是2014年5月16日、授权公告日是2014年10月29日、专利号为ZL**************、名称为“蓝牙音响(足球形)”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对比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本判决书附图3)。
该对比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产品用于音响等产品,相关设计要点是足球形状。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陈树挺作为专利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规定外,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畅享公司确认有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本院经审查,确认畅享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需要认定问题是:1.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畅享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3.畅享公司、代学文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一、关于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关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与设计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其设计要点是产品的形状。
从授权公告图片看,专利外观为足球形状,从俯视图看,由多个小圆孔排列成类矩形的扬声孔设计,位于两个六边形的中间位置,从主视图看,中间有依次一字排列的四个凸起跑道形控制按键,从后视图看,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呈上下紧密排列。
对比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是2014年10月29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5年3月27日。
从对比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及简要说明可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有足球形状的音响获得专利授权。
经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比较可知,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非为足球的形状,而是扬声孔、控制按键、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的形状及位置分布。
换言之,涉案专利设计的扬声孔、控制按键、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的等设计元素的形状与分布对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音响,是相同种类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对比。
经对比,两者外观均为足球形状。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1.扬声孔的形状不同。
涉案专利的扬声孔为多个小圆孔排列成类矩形,位于两个六边形的中间位置,被诉侵权设计扬声孔是多个小圆孔组成不规则形状,分布在球面的六个六边形上;
2.控制按键形状与分布不同。
涉案专利设计控制按键为呈一字排开的四个凸起跑道形,被诉侵权设计控制按键为交错排开的四个与球面表面平齐的圆形,中间有图案;
3.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排列位置不同。
涉案专利设计的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呈上下紧密排列,而被诉侵权设计的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呈左右稀疏排列。
本院认为,虽然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均为足球形状,但是,承前认定,涉案专利相比于现有设计,扬声孔、控制按键、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的等设计元素的形状与分布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而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扬声孔、控制按键、电源接口和内存卡槽的设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角度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上述区别足以导致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不近似,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畅享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问题关于制造行为。
根据畅享公司的答辩意见,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由畅享公司制造,再结合畅享公司的经营范围显示其具备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本院认定,畅享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销售行为。
陈树挺主张畅享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畅享公司则抗辩其向陈树挺提供的仅是样品,不构成销售行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畅享公司虽然向陈树挺的代理人提供的是产品样版,但收取了样版费,畅享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陈树挺,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本院认定畅享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关于畅享公司、代学文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承前认定,由于畅享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陈树挺要求畅享公司及唯一股东代学文承担涉案侵权民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树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树挺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