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0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鸿运厨具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东明路18号中博厨具市场4排2号,经营者:徐改兰,女,汉族,1962年9月3日。
本院受理原告魏鹏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鸿运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魏鹏于2020年4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鹏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