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68号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富士精工厂房A栋整套一楼B。
法定代表人:谭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伟权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李屋第一工业区沙梨坝街1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毛某1。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伟权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电风扇”、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