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17号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登记号200500088E。
授权代表:黄文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余振,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琳春,男,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施琳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琳春26万元财产。
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施琳春价值26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