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玉柱,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被告人江森良,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霞葛镇。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被告人涂立梹,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卫平,系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2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玉柱、江森良、涂立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玉柱、江森良、涂立梹及辩护人熊卫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底开始,被告人伍玉柱租下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村新屋西路30号为窝点,从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洋酒的活动。
被告人伍玉柱负责管理及开车送货、灌酒等,先后雇请被告人江森良负责开车送货等,被告人涂立梹负责洗瓶、打包等。
同年8月22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去到上述窝点,抓获上述被告人等人,缴获空酒瓶和成品酒一批,其中有黑牌12年调配型苏格兰威士忌700ml成品酒48支、轩尼诗VSOP干邑白兰地700ml成品酒240瓶(经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金额为人民币117072元)及其他标注黑牌、奔富、阿尔格白兰地、皇家苏格伯威士忌、积利丰白兰地、威佰仕威士忌的成品酒等,查获装有酒的白色胶罐25KG的3罐及作案工具打磨机、啤盖机、封口机、标贴等。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玉柱、江森良、涂立梹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证人梁某1、林某1、林某2、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证明,广州市史迪斯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相关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穗番价认函[2019]736号单价证明,现场照片,三名被告人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的签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玉柱、江森良、涂立梹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伍玉柱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江森良、涂立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森良、涂立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车牌号闽E×××××的小汽车一辆,经查不属于本案主要的作案工具,本院暂不予下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伍玉柱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
对被告人江森良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
对被告人涂立梹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或者拘役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涂立梹的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涂立梹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要照顾家庭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玉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执行至2021年2月2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江森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2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涂立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21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四、依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贴、瓶盖、空酒瓶和成品酒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喷码机、打磨机、啤盖机、压盖机、手机电脑、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均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