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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川江与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石学斌、珠海格力机器人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行初8号
案件名称何川江与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石学斌、珠海格力机器人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川江;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石学斌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73行初8号原告:何川江,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珠海市市*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负责人:石学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格力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大浪湾工业小区美凌达公司主厂房西南段。

法定代表人:文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何川江与被告珠海市市*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格力机器人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何川江不服珠海市市*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珠知处字[2019]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何川江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何川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川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川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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