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4078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县禾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东风街二砖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宁。
被告:北京方方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门批发市场1厅16-17。
法定代表人:方琼。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方正县禾玉米业有限公司、北京方方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