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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北京方方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4078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北京方方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北京方方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方正县禾玉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4078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县禾玉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东风街二砖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宁。

被告:北京方方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门批发市场1厅16-17。

法定代表人:方琼。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方正县禾玉米业有限公司、北京方方顺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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