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46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张店彭新军眼镜店,经营场所张店区马尚镇理工大学西校区超市内。
经营者:彭新军,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彭新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