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民初27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希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世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东蔡庄村北20米。
法定代表人:许秀花。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世纪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潘 娜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