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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132号
案件名称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32号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19号1栋1单元12楼1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洪,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书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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