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1382号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住所地桐城市范岗镇范岗居委会余屋10号。
经营者:戴先鹏,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秉琴,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袁正康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南路1号经营者,袁正康,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袁正康建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4月23日,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桐城市开源制刷厂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