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002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84285303。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显悦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黑林村公共服务中心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UAHN51J。
经营者:何显悦。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显悦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2021年2月1日,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