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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永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665号
案件名称于永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永海;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永海,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丽,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磊,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于永海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95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永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13339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上诉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事实与理由:1.被诉决定承认了申请号为201410812107.6、名称为“静压发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的核心部件活塞套筒、活塞、连片和带有固定轴的工作轮受到了作用力,对于带有固定轴的工作轮的运动却视而不见。

本申请的核心技术就是作用力来自本申请的弹性势能的静压力,被诉决定关于没有能量输入的认定是错误的,且在审查过程中从不提作用力的存在,一直在回避该问题。

本申请的弹性势能的存在也不需要证明,事实已经记录在本申请说明书中。

被诉决定应当用力的性质和力学的运动三定律来判定本申请是否产生运动,而不能错误的运用能量守恒定律来判定本申请的成立,弹性势能也是一种能量且是无限能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采用的是弹性势能,利用的是静压力(力能够保持)不消耗能量。

2.本申请符合动力学的运动三定律,不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伽利略的小球斜面实验可以证明,判断物体的运动与否要用力的性质、力的三要素和动力学的运动三定律。

在自然界中地球的重力势能的重力可以保持是不变的,没有消耗。

本申请就是依据这一现象而设计的,本申请使用的是弹性势能,(作用力)静压力可以保持,活塞套筒、活塞、连片将指向中心的(作用力)静压力导向带有固定轴的工作轮的边缘,使视为一体的活塞套筒、活塞、连片和带有固定轴的工作轮受到力偶产生运动不需要外来能量,只要活塞套筒、活塞、连片将指向中心的(作用力)静压力导向带有固定轴的工作轮的边缘,视为一体的活塞套筒、活塞、连片和带有固定轴的工作轮就会受到力偶产生运动。

综上,本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能量守恒定律与牛顿第一定律并不矛盾,物体的机械运动同时遵守这两条定律,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不应违背上述任一定律。

从受力状态出发,力只是改变物体运动状态的原因,而不是维持物体运动的原因,且物体在平衡力的作用下并不会发生运动状态的改变。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关于发动机结构的记载以及于永海的陈述,本申请中的“活塞、连片的工作状态是静止的不会发生运动”,同时,工作轮的施力拨叉与活塞套筒内侧的受力拨叉相互作用,以带动活塞套筒运转,可见,工作轮与活塞套筒之间不发生相对转动,二者同样相对静止。

由此可知,活塞套筒、活塞、连片和带有固定轴的工作轮相互之间均为静止的,在本申请中,将活塞、连片、工作轮、活塞套筒视为一个整体,该整体结构在整个圆周方向受到油室内油施加的大小相等、方向指向圆心的静压力,静压力的合力显然为零,为平衡作用力,在这样的平衡作用力作用下,该整体结构处于受力平衡状态,运动状态无法发生改变,将保持原有的静止状态而不会运动。

从能量转化角度出发,具有势能的物体具有对外做功的能力,本申请中的弹性势能若要转化为工作轮的动能输出,则需要由静压力对外做功。

而活塞虽然受到油施加的指向圆心的静压力,但由于活塞、连片相对于工作轮和活塞套筒静止而不发生移动,静压力并不会对该整体结构做功,外界并没有对该整体结构进行能量输入,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在没有外界能量输入的情况下,上述整体结构无法实现机械能的持续输出。

说明书和意见陈述书中所记载的“可一次充足气压和油品实现长期运转”“静压发动机发生了持续运动,产生了持续动能就可以持续对外做功”显然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被诉决定系针对本申请所提复审请求而作出。

该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9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被诉决定认定,将静压发动机的活塞套、活塞、连片以及工作轮视为一个整体,该整体结构承受油室内油的静压力。

由于静压力均匀地施加于该整体结构的整个圆周上,且活塞、连片的工作状态是静止的,不会发生运动,因此圆周上各点所受静压力的方向均指向圆心,该整体结构在圆周方向所受到的静压力显然相互平衡,指向圆心的静压力显然也不会产生使该整体结构相对于圆心转动的力偶。

可见,在油的静压力作用下,该整体结构受到合力和合力矩均为零,处于受力平衡状态,因此无法转动并持续对外做功。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而在能量的转化或者转移过程中,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

对于上述包括活塞套、活塞、连片以及工作轮的整体结构而言,若要向外界持续输出动能,在没有能量产生的情况下,该整体结构必然需要有持续的能量输入。

然而,虽然活塞受到油室内油品所施加的静压力,但由于“活塞、连片的工作状态是静止的不会发生运动”,各活塞在静压力的施力方向上并不发生运动,即,外界施加于该整体结构上的上述静压力不会做功。

而功是能量转化的度量,静压力不做功意味着油室内油品所传导的气压弹性势能无法输入上述整体结构并经其转化为动能输出。

于永海多次强调该静压发动机使用势能的静压力不用发生转化成动能就能使物体产生运动,但动能是物体由机械运动而具有的能量,运动的物体必然具备动能,本申请这种不经能量转化却能够由恒定势能产生持续动能的理论显然与能量守恒定律相悖。

因此,本申请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于永海不服被诉决定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于永海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于永海,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9月5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静压发动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体、机体的前后端设置有端盖,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体主要由工作轮,工作轴,活塞套筒、活塞套筒盖,气压室、油室组成,机体的两端有前、后端盖,机体内设有油室、气压室、工作轮、工作轴,前、后端盖通过轴承安在工作轴上,气压室上设有气压室加气口,加气口上设有安全放气阀,油室上设有油室加油口和油室排气阀,气压室和油室之间设有油气隔膜,活塞套筒位于油室内,活塞套筒通过活塞套筒盖和轴承安装在工作轴上,活塞镶在活塞套筒内与连片连接,连片通过限位槽、限位受力槽与工作轮动配合,工作轮安在工作轴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压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轮上有施力拨叉、限位槽7、限位受力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压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套筒上有受力拨叉。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压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套筒两端与油室之间分别设有密封部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压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活塞镶在活塞套筒内,在活塞与活塞套筒之间设有密封部件。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静压发动机,其特征在于,连片与限位槽和限位受力槽动配合。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静压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施力拨叉与受力拨叉动配合。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压发动机,其特征在于,连片的形状是“h”形通过限位槽和限位受力槽只用“h”的右边与工作轮动配合。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压发动机,静压的产生来自气压室的气体与油室油品的相互作用,是气顶油也可只用气体或其它能够产生静压的物体。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静压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动机的结构是一个单元或者多单元组合。

”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静压发动机,从本申请说明书第[0020]-[0022]段所记载的内容可知:将该静压发动机的活塞套、活塞、连片以及工作轮作为一个整体,该整体结构受到的静压力为平衡作用力,在大小和方向上均匀地施加在该整体的周向,因此形成了力平衡,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整体结构不能转动并对外做功,不会出现“工作轮9产生运转,同时工作轮9上的施力拨叉14、受力拨叉13带动活塞套筒11一起旋转”并对外做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可能实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针对于永海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该静压发动机的活塞和连片只能作单向运动,当连片受活塞径向作用力向工作轮中心径向移动时,连片、工作轮和限位结构(限位槽、限位受力槽)形成互锁作用并随着连片的径向移动而被锁死,且在工作轴的阻力作用(至少包括摩擦阻力)下停止运动。

因此,该静压发动机不能够持续旋转运动,无法实现声称的技术效果,于永海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于永海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12月2日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

于永海认为:本申请中“h”型连片的右边在机体组装时没有受到活塞压力之前就已经与工作轮抵接,受力时已没有运动行程。

活塞和连片的工作状态是静止的,不会发生运动,其作用只是将静压力传到工作轮的边缘,使工作轮受到偏置的压力。

当连片的作用力大于工作轮的摩擦力时工作轮失去平衡产生运动,同时施力拨叉推动受力拨叉使活塞套筒与工作轮同步运动,活塞和连片也随着同步运动,连片还是处于静止状态,保持了作用力的时刻存在,产生对工作轮旋转的动力。

于永海还提交了两份附图(即附件1、2)以说明静压发动机的工作原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整体受力分析,本申请的发动机装置作为一个整体处于受力平衡状态,因而不能对外界做功;

根据说明书第[0012]以及[0022]段,该装置“一次充足气压和油压后静压发动机就可长时间运行”,结合于永海的意见陈述“活塞22和连片15工作状态为静止状态,不发生运动”可确定该装置在没有通过活塞运动将机械能对外输出的情况下让工作轮9和工作轴3对外持续做功,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的技术方案不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向于永海发出了复审通知书。

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根据说明书第[0020]-[0022]段的相关记载,在工作状态下,该静压发动机利用静压力使“工作轮9受到连续旋转的压力而连续运转”,达到“可一次充足气压和油品实现长期运转”的目的。

但是,若将该静压发动机的活塞套、活塞、连片以及工作轮视为一个整体,该整体结构位于油室内,油的静压力均匀地施加于其整个圆周,且方向都指向圆心。

显然作用于该整体结构的静压力为平衡作用力,在油的静压力作用下,该整体结构处于受力平衡状态,因此无法转动并对外做功。

并且,由于“活塞、连片的工作状态是静止的不会发生运动”,受到静压力的活塞在受力方向上不会发生运动,静压力并不会对上述整体结构做功,即,外界并没有对该整体结构进行能量输入。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在没有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该整体结构也明显无法通过活塞运动实现机械能的持续输出。

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10所要求保护的静压发动机由于违背自然规律而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关于于永海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于永海强调活塞和连片的工作状态是静止的,不会发生运动。

承受油的静压力的活塞在静压力的作用方向上并不会发生移动,静压力无法对活塞做功。

将被油所环绕的活塞套、活塞、连片以及工作轮视作一整体,油的静压力并没有向该整体结构输出能量。

该整体结构在没有外界能量输入的情况下,其内部的工作轮能够连续旋转而实现机械能的持续输出,这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因此,本申请的静压发动机无法实现说明书所记载的“工作轮连续运转”,可实现“一次充足气压和油压后静压发动机就可以长时间运行”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永海于2017年7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

于永海认为:本申请是一种用势能静压力直接使物体产生运动的新技术,其外界能量是通过油室的油品传导的气压弹性势能。

将活塞套、活塞、连片及工作轮视为一整体结构,弹性势能和静压力输入到该整体结构对活塞产生作用力,活塞、连片通过限位受力槽将静压力传到工作轮的边缘,使工作轮受到力偶的作用失去平衡而发生运动,因为该整体结构的工作状态是运动的,完全可以实现机械能的持续输出。

并且,由于限位受力槽的作用,当静压力推动活塞时限位受力槽会给连片一个反作用力,使活塞、连片处于静止状态,符合牛顿第三定律,受到静压力的活塞在受力方向上不会发生运动,因此静压力不会对上述整体结构做功,从而保持了静压力的存在和势能的存在,不发生势能与动能的转换,没有能量消耗。

静压力也是能量,本申请使用弹性势能的静压力,一直能够保持和活塞套、活塞、连片以及工作轮成为一整体结构的摩擦阻力的合力为零,使整体结构一直可以处于平衡力的作用下,保证了长期运转的目的。

2017年11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原审审理过程中,于永海提交了《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物理》(第一册)(北京教育出版社、物理通报杂志社编)第183页;

《怎样解题高中物理解题方法与技巧》第九次修订版(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教育出版社)第57、58页及百度搜索等证明材料。

原审法院认为,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不符合自然规律,无法实现,进而无法实现声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的技术方案不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也不能产生积极效果,不具备实用性。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静压的产生来自气压室的气体与油室油品的相互作用,是气顶油也可只用气体或其它能够产生静压的物体。

”“由于采用了科学受力结构工作时静压做功的时间长且保持了静压长期存在,静压不用放掉就可使静压发动机工作,保持了静压长期存在(施力物体的力)克服了现有发动机每次做功都得放掉气压(施力物体的力)。

”在工作状态下,该静压发动机利用静压力使“工作轮9受到连续旋转的压力而连续运转”,达到“可一次充足气压和油品实现长期运转”的目的。

但是,若将该静压发动机的活塞套、活塞、连片以及工作轮视为一个整体,该整体结构位于油室内,油的静压力均匀地施加于其整个圆周,且方向都指向圆心。

显然作用于该整体结构的静压力为平衡作用力,在油的静压力作用下,该整体结构处于受力平衡状态,因此无法转动并对外做功。

并且,由于“活塞、连片的工作状态是静止的不会发生运动”,受到静压力的活塞在受力方向上不会发生运动,静压力并不会对上述整体结构做功,即,外界并没有对该整体结构进行能量输入。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在没有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该整体结构也明显无法通过活塞运动实现机械能的持续输出。

由此可见,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静压发动机由于违背自然规律而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此外,于永海多次强调该静压发动机使用势能的静压力不用发生转化成动能就能使物体产生运动,但动能是物体由机械运动而具有的能量,运动的物体必然具备动能,本申请这种不经能量转化却能够由恒定势能产生持续动能的理论显然与能量守恒定律相悖。

因此,于永海的相关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支持,原审法院不予认可。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于永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于永海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于永海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自然规律。

本案中,于永海上诉提出,本申请使用的是弹性势能,静压力(作用力)可以保持,活塞套筒、活塞、连片将指向中心的静压力导向带有固定轴的工作轮的边缘,使视为一体的活塞套筒、活塞、连片和带有固定轴的工作轮受到力偶产生运动不需要外来能量,该整体结构的工作状态是运动的,完全可以实现机械能的持续输出。

经审查,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保持了静压长期存在克服了现有发动机每次做功都得放掉气压。

静压发动机就可一次充足气压和油品实现长期运转。

”于永海也明确表示活塞、连片的工作状态是相对静止的。

本院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关于发动机结构的记载以及于永海的陈述,将活塞、连片、工作轮、活塞套筒视为一个整体,由于静压力均匀地施加于该整体结构的整个圆周上,圆周上各点所受静压力的方向均指向圆心,该整体结构在圆周方向所受到的静压力显然相互平衡,即该整体结构处于受力平衡状态,因此无法转动并对外做功。

这意味着油室内油品所传导的弹性势能无法输入上述整体结构并经其转化为动能输出。

在没有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该整体结构也明显无法通过活塞运动实现机械能的持续输出。

本申请这种不经能量转化却能够由恒定势能产生持续动能的理论显然违背自然规律而不能解决技术问题。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于永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被诉决定对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的认定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于永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潘才敏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665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潘才敏、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慧若 书记员:沈靖博、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1年2月25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实用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永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于永海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引用案例 (2020)最高法知行终字第177号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发明专利申请具备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应当符合自然规律。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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